出獄后跨省流竄作案
趙某曾因犯罪入獄服刑5年多,劉某也因盜竊被判刑,二人出獄后再次盜竊。從2010年10月至2011年6月期間,二人在安徽省廣德縣、寧國市,江蘇省溧陽市、宜興市,浙江省長興縣等地,利用備用鑰匙、慣性發(fā)動車輛等手段,流竄作案,盜竊農(nóng)運車、拖拉機、轎車、農(nóng)作物等。趙某作案28起,盜竊物品價值115871元。劉某作案26起,盜竊物品價值105341元。
盜竊慣犯如何處罰
安徽省廣德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趙某、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結伙盜竊,其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且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趙某參與盜竊28起,價值115871元、劉某參與盜竊26起,價值105341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應當以盜竊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一人犯數(shù)罪,依法應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趙某、劉某均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同時,二被告人多次流竄盜竊他人生產(chǎn)、生活資料,其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較大,可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劉某在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處罰;二被告人均當庭自愿認罪,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法院一審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趙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以盜竊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十萬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