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運輸毒品2萬多克越境
2011年4月27日19時30分,被告人許某受他人雇傭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龍州縣某界河渡口接取海洛因。當晚20時許,許某途徑某邊防檢查站時被執(zhí)勤邊防戰(zhàn)士發(fā)現攜帶毒品,經查,許某攜帶海洛因73塊共凈重24359。3克,毒品純度為64%至71%不等。
檢察院以運輸毒品罪向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許某提起了公訴。
運輸毒品罪如何認定
一審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處許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許某不服一審判決,遂向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012年6月4日,二審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上訴人許某明知是毒品而幫他人運輸,構成運輸毒品罪。許文某運輸毒品海洛因達24359。3克,數量特別巨大,且含量很高,主觀惡性深,社會危害性大,罪行極其嚴重,又無法定從輕減輕情節(jié),依法應予嚴懲。上訴人許某上訴及其辯護人提出要求改判許文強無罪或從輕處罰的意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采納。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原審判決定罪準確,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2012年7月30日,二審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駁回許某上訴請求,維持一審法院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