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LV屢教不改
上海市靜安區(qū)的林益仲和吳蓓雯夫婦(被告)自2000年開始銷售假冒“LV”、“LOUISVUITTON”等國際知名商標商品。并成立仲雯公司銷售該假冒商品,2002年至2004年間,多次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處并相應行政處罰。
2008年12月,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林氏夫婦和其經營的公司,均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公司被判處罰金五萬元,兩名被告人被分別判處拘役五個月和罰金三萬元。
法國LV請求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令林氏夫婦及所經營的貿易公司三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100萬元。
被告在庭審中辯稱:對于存在侵權行為沒有異議。但是,被告仲雯公司系依法注冊成立,是合格的公司法人,夫婦兩人作為公司的股東、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經營行為是代表公司履行職務,原告要求被告林氏夫婦個人也承擔賠償責任不妥。請求法院駁回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處罰
法院認定,被告夫婦和其經營的貿易公司曾因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受到行政處罰或被判處相應刑罰,故可認定三名被告已經實施了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因此依法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guī)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同時,由于本案原告請求判令三被告支付一百萬元賠償金,已經超出了法定賠償額五十萬元的上限,因原告目前尚無確實證據表明其主張的損失或者被告獲利的數額已明顯超出了五十萬元的賠償上限。
法院經綜合考慮三被告侵權的主觀過錯程度、侵權持續(xù)時間、侵害后果嚴重程度,以及原告制止侵權的合理開支大小等因素,確定三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人民幣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