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如何處罰
2009年1月21日,生豬販子王某雇傭朱某、牛某賣出了他儲存的曾飼喂過瘦肉精的95頭生豬中的40多頭,剩余的生豬在某公路路邊繼續(xù)銷售,并于第二天凌晨被執(zhí)法部門檢測后繳獲。
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認為,王某、朱某、牛某結伙銷售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食品,其行為已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09年7月9日,法院判處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5萬元。朱某、牛某也分別獲刑一年、十個月,并分別處以罰金5000元、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