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伙走私紅油逃稅2000萬
被告人盛某于1998年出資成立某石油有限公司。2010年4月,被告人盛某將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換為其手下員工陳某,開始組織馮某等15名員工利用租用的4條流動漁船走私香港供應(yīng)港口、船舶使用的免稅柴油即“紅油”入境。他們只選擇捕魚期行動,并于半夜出發(fā),凌晨返回,目的就是為了逃避查緝,至2011年1月11日凌晨案發(fā)時止,該公司共走私入境“紅油”1.05萬噸,偷逃應(yīng)繳稅額2472.06萬余元。
檢察院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向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盛某、被告人某石油有限公司以及其余15名被告人提起公訴。
走私普通貨物罪如何量刑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盛某非法走私逾萬噸“紅油”入境,偷逃稅款2000余萬元,構(gòu)成走私普通貨物罪。其所控制的公司也構(gòu)成走私普通貨物罪,其余15名涉案人員均構(gòu)成走私普通貨物罪。
故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盛某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被告人某石油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罰金人民幣4500萬元;其他涉案的15人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至13年不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