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冒充銀行工作人員詐騙他人
被告人李某、黎某、廖某與同案人黃某、謝某(二人另案處理)預謀詐騙他人錢財,于2010年11月11日6時,按事前計劃駕乘廖某的車至重慶市墊江縣實施詐騙計劃,當天上午10點左右,被告人黎某冒充銀行工作人員,以能夠幫助王某辦理低保,每月獲得280元的福利為由騙取被害人王某的信任,獲得王某農(nóng)業(yè)銀行卡的密碼,并于事后取走被害人王某農(nóng)行卡內(nèi)69800元人民幣,與被告人廖某、李某、黃某、謝某分贓。
信用卡詐騙罪如何處罰
重慶市墊江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黎某、廖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信用卡詐騙罪。被告人李某在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從重處罰。被告人黎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李某、黎某、廖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均可從輕處罰。
最后,墊江法院依法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被告人黎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退賠被害人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