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規(guī)糧油店兜售假鹽被查獲
2008年開始,在廣東省東莞市虎門鎮(zhèn)某農批市場對面經營某糧油店的男子蔡某某,在經營糧油店期間從陳某某(另案處理)的食鹽作坊等處購得假冒“粵鹽”牌、“嶺?!迸频氖雏}予以銷售,并專門設置倉庫用于存放食鹽。2009年8月5日,東莞市鹽務局對在蔡某某經營的糧油店查獲出的約4.075噸假冒偽劣食鹽產品罰款1500元,并責令蔡某某不得再違法購銷食鹽產品。2012年3月15日及2012年6月13日,東莞市鹽務局分別2次在蔡某某設置的倉庫內查獲假冒偽劣鹽產品約23.42噸,“三無”鹽產品約27.15噸,假冒鹽產品約1.85噸。經查,2008年至2012年期間,蔡某某共銷售假冒食鹽約75.8噸,銷售金額約66150元,非法獲利約10900元。2012年7月15日22時許,蔡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2012年7月20日被逮捕。另,2012年6月份開始,陳某某陸續(xù)雇傭兩名員工唐某某、陳某建幫其加工、包裝不合格食鹽,日產不合格食鹽約1噸,唐某某參與生產約40噸,陳某建參與生產約30噸。2012年7月16日晚上8點左右,公安機關將唐、陳兩名雇工抓獲,查獲28箱假冒“粵鹽牌”加碘精制鹽約0.56噸,15包假冒“嶺海牌”加碘精制鹽約0.75噸,以及縫線機、石膏稱等一批制假工具。2012年8月,兩名雇工因涉嫌非法經營罪被逮捕。
非法經營罪如何認定
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糧油店主蔡某某違反國家有關鹽業(yè)管理規(guī)定,未經許可經營食鹽批發(fā)業(yè)務,擾亂市場秩序,情節(jié)嚴重;假鹽作坊雇工唐某某、陳某建違反國家有關鹽業(yè)管理規(guī)定,結伙生產不合格食鹽,擾亂市場秩序,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依法應予懲處。唐某某、陳某建受聘協(xié)助生產食鹽,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從輕處罰。
最后,東莞第二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蔡某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半,并處罰金兩萬元。雇工唐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雇工陳某建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