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男子為謀利益生產銷售假月餅
2011年7月27日,為謀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周某、王某及河北稻香村區(qū)域銷售經理吉某經過預謀,開始在周某的工廠制作假稻香村月餅,并將吉某提供的紙盒樣品定做的紙盒裝盒、裝箱,后將包裝好的月餅運到北京昌平區(qū)某庫房存放。隨后,被告人吉某在北京某農貿市場設立稻香村攤位,并在大單位集體采購時銷售假月餅。2011年8月30日,被告人周某、王某、吉某在北京市海淀區(qū)等地以18萬余元的價格向他人大量銷售假冒河北稻香村牌月餅時被查獲,后在庫房及貨車內起獲待銷售月餅共計4740盒,價值共計約人民幣27萬余元。
檢察機關遂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將被告人周某、王某公訴至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
假冒注冊商標罪怎么判
庭審中,被告人周某、王某對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均無異議,但表示金額沒有那么多。
海淀區(qū)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周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權利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對于周某、王某假冒“稻香村”注冊商標的月餅已大量流入市場的這一情況,供證吻合,而且食品安全問題關乎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與切身利益,考慮到其沒有食品生產許可手續(xù),在衛(wèi)生條件極為惡劣的生產相關食品,并將上述食品大量對外銷售等具體情節(jié),表明其行為有著極大的社會危害性,為體現我國《刑法》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從嚴懲處的立法精神,故法院對被告人周某、王某酌予從重處罰。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及在庭審過程中均能如實供述其所犯罪行,故法院對其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在偵查階段能夠如實供述其所犯罪行,在庭審過程中對其基本犯罪事實及相關罪名予以認可,但又對部分罪行提出狡辯,故法院對其依法從輕處罰的幅度小于同案犯周某。
因此,海淀區(qū)法院一審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判處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