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會主任詐騙270余萬元被抓獲
被告人方某于2009年7月開始擔任安徽省績溪縣華陽鎮(zhèn)某社區(qū)委員會主任,其任職期間,利用其居委會主任先后以借錢倒賣土地、幫助購買安置房和周轉急用等為由,騙走程某等十四人共計236.7萬余元。2009年11月至2010年4月,被告人方某以虛構土地轉讓的事實,利用居委會名義與他人簽訂土地轉讓協(xié)議,騙取被害人胡某等四人34.9萬余元。詐騙所得均被方某用于還債和個人開支。2010年4月19日,被告人方某潛逃至外地,2011年8月5日,方某被河南省漯河市公安局抓獲。
詐騙罪如何量刑
安徽省績溪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方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借錢倒賣土地、幫助購買安置房等隱瞞真相的方法,以及利用居委會名義與他人簽訂土地轉讓協(xié)議方式,騙取他人錢財,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分別構成詐騙罪、合同詐騙罪,應當予以數(shù)罪并罰。鑒于被告人方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有一定的悔罪表現(xiàn),可酌情從輕處罰。
最后,安徽績溪法院以詐騙罪、合同詐騙罪一審判處方某有期徒刑16年,并處罰金1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