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銷售假狂犬疫苗致人死亡
2009年7月至11月,被告人韋某以廣州市滬穗生物藥業(yè)有限公司的名義將多批次共計一百余人份的假“人用狂犬疫苗”銷售給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來賓市北五鄉(xiāng)衛(wèi)生院等五家醫(yī)院。2009年10月21日下午,6歲的葉某被狗咬傷后在來賓市興賓區(qū)正龍鄉(xiāng)衛(wèi)生院治療,后注射假“人用狂犬疫苗”,后經搶救無效于12月9日無效死亡。經診斷,葉某死因為狂犬病。據悉,被告人楊某(取保候審期間逃跑,中止審理)于2009年8月至12月從陳某(另案處理)處購買假“人用狂犬疫苗”后加價后賣給被告人張某,被告人張某再次加價后轉賣給被告人何某,而何某加價后轉賣給被告人陳某、余某、蒙某等人。隨后,被告人陳某又將假“人用狂犬疫苗”轉賣給韋某,余某將假“人用狂犬疫苗”轉賣給他人,蒙某將假“人用狂犬疫苗”轉賣給被告人黃某,黃某轉賣給他人。
案件一審期間,被告人楊某、張某、何某、陳某、韋某補償被害人家屬20萬元人民幣。
銷售假藥罪的量刑標準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張某、何某、陳某、韋某、余某、蒙某、黃某銷售假“人用狂犬疫苗”,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已構成銷售假藥罪。被害人葉某死于狂犬病,其死亡與使用韋某銷售給正龍鄉(xiāng)衛(wèi)生院的批號為20090726的假“人用狂犬疫苗”有因果關系。韋某雖向陳某購買過假“人用狂犬疫苗”,但亦從他人處購買過,因此認定韋某銷售給正龍鄉(xiāng)衛(wèi)生院的批號為20090726的假“人用狂犬疫苗”確系來源于被告人張某、何某、陳某證據不足。張某、何某、陳某、韋某對被害人家屬自愿補償,有一定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
最終,法院依法以銷售假藥罪判處被告人韋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判處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判處陳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800元;判處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判處被告人蒙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判處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沒收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