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男子非法銷售無批號藥品牟利
2009年2月,為謀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冼某攜帶無生產(chǎn)批號、無藥品名稱和用藥說明的治療氣管炎、哮喘等疾病的藥丸、藥粉到江西省星子縣租住王某(另案處理)的住房,并向周邊群眾銷售。3個月后,被告人冼某離開,后將藥品郵寄給王某,王某開始銷售并分取利潤。至2011年案發(fā),王某共銷售藥品188個療程,銷售金額3萬余元。2009年6月,被告人冼某攜帶藥丸竄至江西省永修縣并租住被告人魏某的房屋,并在周邊鄉(xiāng)、鎮(zhèn)、場張貼藥品宣傳小廣告,宣傳藥品療效,吸引患者和患者家屬購藥,后于2009年7月離開永修縣。在明知冼某所售藥品無藥品批準文號等手續(xù)的情況下,被告人魏某仍接手銷售藥品,后冼某將藥品郵寄給魏某,魏某負責(zé)銷售,并留取約定利潤。至2011年3月9日案發(fā),被告人魏某共累計匯給冼某人民幣16000元左右。2010年7月,被告人冼某再次竄至江西省德安縣并租住張某(另案處理)家,并在銷售藥品1個月離開后由張某接手銷售藥品,冼某則負責(zé)郵寄藥品。經(jīng)鑒定,被告人冼某、魏某銷售的藥品為假藥,其所含成分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檢察機關(guān)遂以銷售假藥罪將被告人冼某、魏某公訴至江西省永修縣人民法院。
共同犯罪如何定罪量刑
永修縣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冼某、魏某違反國家規(guī)定銷售假藥,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銷售假藥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庭審時被告人冼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在星子縣的銷售金額有誤,但被告人對此無異議,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冼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yīng)當(dāng)從輕處罰;二被告人歸案后認罪、悔罪,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因此,永修縣法院一審以銷售假藥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冼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判處被告人魏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