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長醉酒駕車連出車禍
被告人傅某原是河南省鄭州市中原區(qū)執(zhí)法局法制科科長。2009年7月16日晚20時左右,傅某酒后無證駕車出行,在撞到一位騎電動車的男子后,沒有停車報警,反而駕車逃逸,在逃逸過程中又先后撞傷一位老人、一位女子、一對騎三輪車的夫婦、一名騎電動車的男子、五名在鋪設(shè)電纜的民工,造成三人死亡,其他人受傷。還將路邊一棵梧桐樹撞斷。事發(fā)后,傅某棄車逃跑,后于當(dāng)日晚22時左右投案自首。
車禍后賠償損失能否從輕處罰
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rèn)為,傅某肇事后不停車搶救傷員、妥善處理事故,反而加速前進,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觀故意。但醉酒駕車犯罪中,傅某的辨別力和控制力均有所下降,其主觀上的犯罪故意也不同于普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惡性相對較小。同時,傅某有自首情節(jié),且其家屬案發(fā)后積極籌措192萬元巨額資金,主動賠償被害人及其家屬的經(jīng)濟損失,取得了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審判處被告人傅某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