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又超載駕駛撞死人
2010年12月25日,被告人費某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資格的情況下,超載駕駛裝載石料的皖K5B323解放牌重型自卸工程車時,遇行人錢某在車前方道路右側突然向左橫穿,在鳴笛后、剎車避讓不及,將錢某當場撞死。肇事后,被告人費某指使他人頂替自己作為肇事者。經交警支隊認定,此案被告人費某負主要責任,錢某負次要責任。案發(fā)后被害人錢某的家屬已獲賠105萬元。
無證駕駛撞死人該怎么處罰
浙江省樂清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費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無證駕駛超載車輛,因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費某在肇事后有要求黃某為其頂替,這說明其主觀上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故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告人在案發(fā)后有及時報警行為且未破壞現(xiàn)場,在庭審中認罪態(tài)度較好,且被害人家屬已獲賠償,在量刑上予以考慮。
2011年2月1日,浙江省樂清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費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