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叫破壞交通工具罪
破壞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一種以交通工具作為特定破壞對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破壞交通工具罪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共交通運輸安全。
(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對 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進行破壞,足以造成上述交通工具發(fā)生傾覆或者毀壞危險的行為。
(三)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四)本罪主觀方面是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二、破壞交通工具罪與故意破壞財物罪的區(qū)別
破壞交通工具罪與故意破壞財務(wù)罪的區(qū)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侵害的客體不同。破壞交通工具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共交通運輸安全、而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產(chǎn)所有權(quán)。
(二)犯罪對象不同。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的對象必須是正在使用中的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而故意毀壞財物罪則無此限制。
(三)主觀故意內(nèi)容不同。破壞交通工具罪必須具有危害交通運輸安全的直接故意或者間接故意、故意毀壞財物罪只能出于毀損、破壞公私財物的直接故意。
三、破壞交通工具罪的量刑標準
根據(jù)我國刑法規(guī)定: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本法第119條之規(guī)定,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這里的嚴重后果,主要是指致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共安全,造成了較輕的危害后果,或者雖然造成較重的危害后果,但不是嚴重危害后果的。當然,破壞交通工具的行為與嚴重后果之間應(yīng)具有因果關(guān)系,如果嚴重后果是由其他原因而不是行為人的破壞行為引起的,也不能適用較重的量刑檔次即本條第1款的規(guī)定。
在堅持以危害后果的嚴重程度為主要依據(jù)確定適用較重或較輕的量刑檔次的基礎(chǔ)上,還要綜合考察犯罪行為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等,進一步選擇輕重不同的刑罰,以使罪刑相適應(yīng)。
司法實踐中,在危害后果相同的情況有悔改、立功表現(xiàn)的。破壞交通工具犯罪后,行為人有自首或悔改、立功表現(xiàn)的,應(yīng)依法或酌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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