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人團伙非法生產(chǎn)銷售名牌飲用水
2011年2月中旬,被告人黃某財(另案處理)出資設(shè)立制水窩點,雇人生產(chǎn)假冒怡寶牌飲用水、益力牌飲用水,同時委托被告人張某進行管理,后被告人張某指使工人將自來水進行簡單過濾后灌入空瓶中,貼上標簽、裝箱,制造假冒的怡寶牌飲用水和益力牌飲用水,共銷售330箱假怡寶、益力品牌的飲用水7920瓶,價值約4455元。2011年11月起,為謀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黃某財伙同王某山(另案處理)雇傭被告人王某偉、苗某軍、張某參與生產(chǎn)、銷售假冒怡寶、益力空瓶,后于12月中旬又雇傭被告人覃某霞參與作案。據(jù)悉,被告人王某偉負責(zé)日常管理,修理機器,被告人苗某軍負責(zé)吹瓶,被告人覃某霞負責(zé)激光打碼,被告人張某負責(zé)運輸瓶坯及送出空瓶,共生產(chǎn)假冒怡寶、益力注冊商標標識空瓶約56萬個,價值約16。8萬元。另外,被告人張某還將空瓶運送至被告人張某敏的制水窩點,張某敏則雇傭被告人張某平、張某昌將自來水進行簡單過濾后灌入空瓶中,加瓶蓋、標簽,裝箱后以每箱13。5元的價格出售,共銷售假冒怡寶、益力飲用水1260箱共30240瓶,價值約17010元。
檢察機關(guān)遂以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將被告人某偉、苗某軍、覃某霞、張某、張某敏、張某平、張某昌公訴至廣東省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共同犯罪如何量刑
東莞市第三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偉、苗某軍、覃某霞、張某無視國法,以牟利為目的,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jié)特別嚴重,均已構(gòu)成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被告人張某敏、張某平、張某昌無視國法,以牟利為目的,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對七被告人均應(yīng)依法懲處。在被告人王某偉、苗某軍、覃某霞、張某所參與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偉負責(zé)制造假冒注冊商標標識的加工廠的日常管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應(yīng)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張某、苗某軍、覃某霞負責(zé)加工、運輸假冒注冊商標標識,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對被告人張某、苗某軍從輕處罰,對被告人覃某霞減輕處罰。在被告人張某敏、張某平、張某昌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共同犯罪中,張某敏糾集張某平、張某昌參與作案,是主犯,依法應(yīng)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張某平、張某昌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yīng)當從輕處罰。
2012年7月11日,東莞市第三法院一審以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王某偉、苗某軍、覃某霞、張某有期徒刑五年至二年零六個月不等,罰款10萬元至3萬元不等;以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張某敏、張某平、張某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至九個月不等,罰款3萬元至1萬元不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