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子虛報注冊資本承接工程
2009年7月10日,江某以奉新縣環(huán)保垃圾處理廠的名義與奉新縣政府簽訂城市生活無害化處理合同書。為了注冊江西奉新騰飛環(huán)保垃圾處理有限公司,江某,謝某,古某三人在無注冊資金的情況下,通過熊某借到500萬元用于通過驗資審查,借款期限一個月。2009年7月23日,江某等三人依靠熊某提供的虛假驗資報告,在奉新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注冊成立江西奉新騰飛環(huán)保垃圾處理有限公司,江某作為法人代表,注冊資本500萬元,江某,謝某,古某分別占有公司36%、32%、32%的股份。奉新縣政府要求該公司需將公司注冊資金500萬元轉入奉新縣內賬戶,方可使合同生效。因此,江某,謝某等人通過林某向龍某、施某借款500萬元。借款期限到期后,未償還借款,江某,謝某,古某等人經(jīng)商量以到北京交圖紙設計費和到山東宏發(fā)重型機械有限公司訂購設備為由分別從其公司賬戶轉走130萬元和200萬元。導致江西奉新騰飛環(huán)保垃圾處理有限公司從2011年3月開始工程處于停工,公司欠下大量工程款。
虛報注冊資本罪如何處罰
江西省奉新縣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江某、謝某、古某在沒有投資能力的情況下而申報較大投資公司,通過中間人非法融資,提供虛假的驗資報告,隱瞞虛報注冊資本的重要事實,欺騙公司登記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資本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虛報注冊資本罪。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江某、謝某、古某犯罪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古某某所起的作用相對較小,可酌情從輕處罰,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
據(jù)此,江西省奉新縣人民法院以虛報注冊資本罪一審分別判處被告人江某、謝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和二年零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判處被告人古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