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失意放火燒公交
內蒙古籍被告人段某因不滿于單位對其與同事打架的處理乘車來北京旅游散心。為報復社會,段某欲放火燒公交車。段某買回白酒和毛巾自制了燃燒瓶。2009年8月3日,段某在乘坐某路公交車時將燃燒瓶點燃丟在車廂里,導致車廂地面燃燒。公交車司機趕緊將火撲滅。段某被民警抓獲。經鑒定,事發(fā)時段某為限制行為能力。
放火未造成嚴重后果怎么量刑
北京市石景山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段某在公交車上實施放火行為,危害了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被告人段某系自首,并在實施放火行為時系限制責任能力人,對其依法減輕處罰。
法院以放火罪依法判處段某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