轎車撞人后逃逸
2009年6月21日下午,被告人毛某駕駛雪佛蘭轎車搭載廖某等7人行至323國道142Km+300m處時與對向行駛的凌本常州福萊特牌LB125ZK型正三輪摩托車相撞,造成摩托車駕駛員劉某、搭乘人王某受傷。事故發(fā)生后,毛某逃逸。當天下午,毛某指使廖某頂替其去交警部門自首。后由于毛某未主動賠償受害人損失,廖某便將頂替之事全盤托出。2009年12月3日下午,公安機關將毛某抓獲。交警部門對此次事故進行了認定,毛某負主要責任,劉某負次要責任。事后,毛某家屬代其賠償被害人各項損失10萬元。
重大交通事故責任如何劃分
江西省贛州市章貢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毛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忽視行車安全,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傷,負事故主要責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為已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廖某明知被告人毛某的行為有可能構(gòu)成犯罪,而為其作假證明包庇,其行為已構(gòu)成包庇罪,均應依法懲處。被告人廖某被采取強制措施后,能如實供述尚未被公安機關掌握的罪行,以自首論,對其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毛某、廖某在法庭上自愿認罪,且被告人毛某及親屬能積極賠償被害人的部分經(jīng)濟損失,對其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2010年7月30日,章貢區(qū)法院一審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毛某有期徒刑3年,以包庇罪判處被告人廖某拘役2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