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記者救人被撞死
被告人趙某明知自己的重型貨車未定期檢驗,仍安排被告人周某駕駛該車運載煤矸石。2010年3月9日晚,周某駕駛超載的貨車運載煤矸石行至北京市昌平區(qū)北六環(huán)某公路段時,貨車的車胎突然爆炸,車輛翻車,運載的煤矸石拋灑在行車道內。央視記者劉薇駕車路過時,車輪軋在煤矸石上后失控翻車。江西青年曾慶香駕車路過,將劉薇救出車內。二人在搭救另一輛翻車的司機賀某時,被王某因煤矸石駕車失控當場撞死。交警部門認定,周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2010年7月1日,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本案。被告人趙某的辯護人認為趙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系初犯、過失犯罪,庭審認罪態(tài)度較好,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標準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駕駛未定期檢驗、超載的車輛上路且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未按規(guī)定設置警告標志,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情節(jié)特別惡劣;被告人趙某作為車輛實際所有人,指使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被告人周某、趙某案發(fā)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一并考慮庭審自愿認罪,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郭宏關于被告人趙某的辯護意見,法院酌情予以采納。
2010年8月4日,昌平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㈠項、第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