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駕車肇事后逃逸
2010年6月7日早上,被告人張某在沒有取得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無牌照的三輪摩托車與騎自行車上學(xué)的小學(xué)生相撞,致使小學(xué)生當場死亡。路過的村民將準備肇事逃逸的張某攔下,有村民報警。交警認定,張某因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公訴機關(guān)以交通肇事罪公訴到安徽省五河縣人民法院。
庭審中,張某辯稱事故發(fā)生后為自己要求他人報警,另外還有自首情節(jié),也沒有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途中被攔下算自首嗎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因而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具有逃逸情節(jié),其行為構(gòu)成了交通肇事罪。根據(jù)110指揮中心接處警登記表及證人的證言,證明事故發(fā)生后,報警電話是報警人自己主動報警而非他人要求的;另有證人證明當時張某肇事后準備逃逸,被村民攔下來,故被告人辯解自己沒有逃逸情節(jié)與事實不符,不予采信,因而不具有自首情節(jié)。
法院一審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張井迎有期徒刑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