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無照駕車致人死亡
楊某于2010年2月7日借丁某的車駕駛,因楊某無駕駛執(zhí)照,丁某本讓廖某開車,楊某卻拿走鑰匙自己駕駛。后楊某將王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撞倒,致使王某因傷情過重死亡,車輛亦受損傷。事發(fā)后楊某報警,丁某指使廖某頂替楊某投案被識破。
楊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訴至湖北省應城市人民法院,王某的家屬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標準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擅自駕駛機動車輛,致一人死亡,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楊某打電話報警,但在交警趕到現(xiàn)場后,被告人楊某又遠離現(xiàn)場,避開交警,并聽從丁某的安排,讓廖某冒充肇事者,以逃避法律追究,屬肇事逃逸。鑒于被告人楊某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且積極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的經濟損失,得到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具有酌情從輕處罰情節(jié)。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楊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人民幣共計17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