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車撞人后逃逸
2009年10月2日凌晨5時,周某駕駛武漢某公司鄂AZR180號輕型廂式貨車往常德安鄉(xiāng)方向送貨,當車行駛到湖南省益陽市南華大橋時,將行人曾某撞倒,導致曾某當場死亡。事故發(fā)生后,周某并未保護好現(xiàn)場,救護傷者,反而駕車加速逃逸。案發(fā)后,公安機關組織力量迅速偵破案件,將周某抓獲歸案。后經交警鑒定周某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害人曾某不負事故責任。另外,根據(jù)法醫(yī)鑒定的結果,曾某系外力撞擊致顱內出血、腦挫裂傷而死亡。隨后,周某被訴至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否應從重處罰
交通庭審中,法院查明,肇事車輛系武漢某公司所有,并購買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周某是肇事車輛的駕駛員。依據(jù)法醫(yī)鑒定,事故造成經濟損失24萬余元,保險公司依據(jù)死亡賠償責任限額賠償11萬元,剩余損失13萬余元,由周某與武漢某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法院認為周某因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未安全行駛,過失致人死亡,構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應從重處罰。
2010年5月10日,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周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判決周某賠償死者家屬13萬余元,武漢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