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自制炸彈恐嚇情敵
被告人王某因發(fā)現(xiàn)在外打工的妻子與楊某有奸情,屢次勸說無果,遂產生報復心理。楊某先后于2009年4月17日和4月22日,攜帶自己制作的爆炸裝置,扔到楊某的院內和楊某哥哥的房頂上,借此恐嚇楊某,因爆炸造成楊某家房屋、房頂?shù)榷嗵庁敭a受損。事發(fā)后,王某被抓獲歸案。
檢察機關以爆炸罪對王某提起公訴。王某答辯稱,只是想恐嚇楊某,并不想毀壞楊某的房屋。
爆炸罪主觀惡意不大該怎么處罰
河南省洛陽市欒川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故意使用爆炸的方法毀壞財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爆炸罪,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成立,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在庭審過程中,被告人王某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悔罪表現(xiàn),且被害人有過錯,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關于被告人只是嚇唬被害人的辯護意見,不影響本罪的構成,辯護人關于被告人應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據(jù)此,河南省洛陽市欒川縣人民法院一審以犯爆炸罪依法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