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炊點燃荒草引發(fā)火災
2008年11月30日,鹿某一家到黃河大堤南裹頭以東一沙坑內野炊,鹿某為了轉移小外孫對正在燃燒的酒精爐的注意力,將附近的荒草點燃。當天風大,雜草被點燃后火勢無法控制,鹿某便帶領家人駕車離開火場。事后火勢迅速擴大,黃河濕地大面積遭到破壞,并致使李某家電纜線被燒毀。經鑒定:鄭州市惠濟區(qū)黃河大堤中灘火災過火面積為62.6647公頃。
犯失火罪量刑時應考慮哪些因素
河南省鄭州市惠濟區(qū)人民法院認為,鹿某在荒草被點燃后,沒有積極采取措施撲滅火苗,反而為了逃避責任,帶領家人駕車逃跑,導致火勢不斷擴大,致使國家的森林資源和生態(tài)環(huán)境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失火罪。我國法律規(guī)定,過失引起火災,危害公共安全使公私財物遭受重大損失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鹿某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情節(jié)嚴重,應該在上述規(guī)定的量刑幅度內予以量刑。在對鹿某量刑時,考慮以下情節(jié):鹿某認罪態(tài)度好;案發(fā)后,鹿某主動賠償李某家被燒毀的電纜損失費13000元;鹿某屬于過失犯罪。鹿某悔罪,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可對其宣告緩刑。
2010年1月5日,河南省鄭州市惠濟區(qū)人民法院以鹿某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