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黑社會組織犯罪審結
從2006年起,被告人王琳糾集社會閑雜人員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形成了以被告人王琳為首,馬攀峰等7人為骨干成員,李文兵等7人為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集團。有組織地實施搶劫、故意傷害、敲詐勒索、尋釁滋事、聚眾斗毆、非法拘禁、開設賭場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了當?shù)氐慕洕?、社會生活秩序。被告人王琳親自參與搶劫犯罪3宗,涉案金額10萬多元,并致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參與敲詐勒索犯罪8宗,涉案金額3.6萬多元;參與故意傷害犯罪3宗,致3人輕傷;參與尋釁滋事犯罪、非法拘禁犯罪、聚眾斗毆犯罪、開設賭場犯罪、非法持有槍支犯罪各1宗。
領導織黑社會性質組織怎么罰
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琳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應按照其所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予以處罰;其他14人均已經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均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犯罪予以處罰。
廣東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搶劫、故意傷害、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非法拘禁、聚眾斗毆、非法持有槍支、開設賭場等罪名,數(shù)罪并罰判處被告人王琳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其他14名組織成員被分別判處9個月到19年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