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小事焚燒自家房屋
文某與其弟弟同住一套房屋。2006年,文某的弟弟離家外出打工,將其房屋交給其二姐和姐夫照看,其二姐和姐夫?qū)⑵渌麄兊呢敭a(chǎn)也搬到弟弟家。2009年7月23日,文某的妹夫家請來泥瓦工屈某做水池,因其妹夫和妹妹在中飯時未請吃飯喝酒,便心生怨恨。晚上文某將自己家屋內(nèi)垃圾點燃,引起火災(zāi),將其自已的房屋和其弟弟的房屋以及妹夫存放在弟弟文然武家的財產(chǎn)全部燒毀。經(jīng)鑒定,被燒毀的房屋及財產(chǎn)損失共價值人民幣22730元。
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犯什么罪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文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gòu)成放火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文某提出自己沒有放火的辯解意見,于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
2009年12月28日,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處文某有期徒刑四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