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伙持槍搶劫76起
2004年8月至2005年8月間,陳文杰伙同他人竄到北海市、欽州市等地,持獵槍、尖刀和鐵棍,采取駕駛摩托車追趕、攔截被害人及強行入戶等手段,共搶劫76起,致3人死亡,6人重傷、10人輕傷、4人輕微傷,搶劫款、物折合人民幣16.6萬元、港幣50元、美元l元,搶劫數(shù)額巨大。另外,1998年7、8月至2004年8月間,罪犯陳文杰非法擁有一支長約1.2米能正常擊發(fā)的松鼠牌獵槍。
2005年5月26日至27日,譚澤偉伙同他人采取駕駛摩托車持獵槍追趕、攔截被害人的手段,共搶劫5起,致2人死亡,1人輕微傷,其中直接致死1人,搶劫款、物折合人民幣1900元。另外,2005年2月,經(jīng)譚澤偉居間介紹,將陳文杰搶劫所得摩托車一輛賣給袁某某。
犯非法持有槍支罪的量刑標準
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以陳文杰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以譚澤偉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犯銷售贓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陳文杰、譚澤偉提出上訴。
經(jīng)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終審判決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準陳文杰、譚澤偉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