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擲爆炸物報復妻子出軌
高某在河南省欒川縣外出打工期間,與欒川縣某村村民楊某同居。2008年4月被丈夫被告人王某發(fā)現(xiàn)。王某多次勸說高某無效,無奈又找到楊某理論,誰知又遭到了楊某的毆打。在報復心理的作祟下,王某便利用自己開礦時所剩余的爆炸物品自制了爆炸裝置,分別于2009年4月17日下午和2009年4月22日凌晨2時許,兩次向楊某與哥哥共用的院內投擲。且在進行第二次行動時,還書寫了恐嚇信張貼在楊某的大門柱子上。兩次爆炸行為,都對楊某及及其哥哥的院落和房屋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壞。河南省欒川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此案。
犯爆炸罪有悔罪表現(xiàn)怎么量刑
欒川縣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故意使用爆炸的方法毀壞財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爆炸罪。鑒于在庭審過程中,被告人王某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悔罪表現(xiàn),且被害人有過錯,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關于被告人只是嚇唬被害人的辯護意見,不影響本罪的構成,辯護人關于被告人應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王某構成爆炸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