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黑社會團落網
甘強龍(又名阿龍)(被告人),福建省人,曾因搶劫、盜竊受到刑事處罰。2003年,甘強龍刑滿釋放后來到上海。此后被告人在上海開設賭場、放高利貸、開賭博游戲機房,并糾集一批刑滿釋放人員,實施暴力犯罪,形成黑惡勢力團伙。2008年3月某日晚,該團伙成員呂承科(被告人)因行車之事與某燈具(被害單位)店員工發(fā)生爭執(zhí),呂承科、范慶梁(被告人)遂糾集了10余人將該燈具店店內物品以及店外一輛長安汽車砸壞。
2008年6月某日凌晨,甘強龍指使團伙成員范慶梁(被告人)等人在城中路一帶將途徑此處的姜某(被害人)強行綁至嘉定某樹林內進行毆打,致其多處受傷,包括肋骨骨折,后該團伙成員又向被害人的朋友李某勒索人民幣50萬元。在2005年至2008年6月間,該團伙在上海嘉定地區(qū)多次實施綁架、故意傷害、尋釁滋事、故意毀壞財物等犯罪活動,嚴重侵害了公民人身、財產權利,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在經過長時間偵查、取證后,將該團伙犯罪人員抓獲歸案。上海市嘉定區(qū)人民檢察院對該團伙提起公訴。
尋釁滋事罪應該怎么量刑
2009年10月27日,上海市嘉定區(qū)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并依法數罪并罰,判處首犯甘強龍因犯有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綁架等罪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團伙內其他成員分別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綁架罪、非法持有槍支罪等罪,被判處二十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