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駕駛出意外
趙某是重型半掛牽引車的駕駛員,2009年10月20日,趙某因托樹苗駕駛該車從長沙市出發(fā)到醴陵市泗汾外埠。途經(jīng)106國道醴陵市泗汾鎮(zhèn)泗嘉路口地段時,劉某甲載著劉某乙駕駛二輪摩托車與趙某同向而行。兩車之間沒有足夠的安全距離,導致摩托車失控后翻車,劉某甲、劉某乙倒入重型半掛牽引車下,被重型車后輪碾死。醴陵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趙某駕駛機動車注意力不集中,沒有認真操作,在超越同向行駛的劉某甲駕駛的普通二輪摩托車時,未與劉某甲的摩托車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應承擔主要責任。劉某甲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且其駕駛的普通二輪摩托車未經(jīng)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屬無證駕駛,應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劉某乙在此事故中無事故責任。
案發(fā)后,趙某主動投案自首,積極賠償死者家屬的全部損失,得到了家屬的原諒,并請求法院給予趙某從輕處罰。
交通肇事自首的可從輕處罰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兩人死亡,其行為已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案發(fā)后,被告人趙某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自首,積極履行賠償義務(wù),得到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被害人劉某甲無證駕駛應承擔一定的過錯,亦可酌情對被告人趙某從輕處罰。
2010年5月5日,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趙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