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盡天良拐賣嬰幼兒
2008年10月,張某某、鐘某1、鐘某2三人通過黃某某介紹,駕車到廣西欽州靈山縣檀圩鎮(zhèn)以1000元的價格買下文某夫婦剛出生的女嬰,并付給黃某某介紹費800元。后三人以8300價格轉手賣給事先聯(lián)系好的方某某,方某某又以12000元價格將女嬰賣到山西晉城一個自稱“娟姐”(未查明身份)的人。
2008年11月,張某某、鐘某1、鐘某2三人通過藍某某介紹,到廣西欽州市靈山縣伯勞鎮(zhèn)以500元的價格買走林某夫婦剛出生的女嬰,并付給藍某某介紹費1500元。隨后,三人以8300元價格轉手賣給方某某。方某某又以2400元為條件叫王某某、覃某某把嬰兒送往山西交給“娟姐”,“娟姐”收到嬰兒后遂將1600元交給王某某、覃某某,將剩余的10400元匯入方某某的銀行卡。
拐賣兒童罪如何定罪量刑
廣西欽州市欽北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某、鐘某1、鐘某2、方某某、覃某某、王某某、黃某某、藍某某拐賣兒童,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guī)定,構成拐賣兒童罪。張某某、方某某在拐賣兒童中起主要作用,是本案主犯;鐘某1、鐘某2、黃某某、藍某某、覃某某、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
2009年12月15日,欽北區(qū)法院遂一審以拐賣兒童罪分別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元;判處方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元;判處鐘某1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判處覃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判處鐘某2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判處黃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判處藍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