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11元飯錢殺害女老板
2008年9月14日晚,董某在德州火車站附近的一處飯店吃完飯結帳時,以身上帶錢不多為由央求飯店女老板郭某再讓幾塊錢,由于郭某堅持要收11元錢,兩人發(fā)生爭吵。之后董某心生報復,尾隨郭某回飯店廚房時,將郭某連捅數(shù)十刀,致郭某當場死亡。
犯罪情節(jié)如何認定
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董某心胸狹窄,因飯費問題在與他人爭吵后,竟捅被害人數(shù)十刀致其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對被告人董某稱“屬激情、沖動下的臨時起意犯罪,應當從輕處罰”的辯護主張,法院認為其故意殺人情節(jié)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后果特別嚴重,反映其主觀惡性較深,應依法懲處,其辯護意見與事實不符,不予采納。
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董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并賠償死者親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34萬余元。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董某不服,提出上訴,后被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核準其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