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獵珍稀野生動物被捕
2011年8月,為謀取非法利益,山西省洪洞縣農民被告人許某獵捕了8只鵰鸮,后于同年9月2日13時許將8只鵰鸮及已去除羽毛及內臟2只貓頭鷹裝在兩只木箱內,以150元運費準備運往河南省信陽市時被連霍高速公路三門峽東收費站被查獲。經鑒定,鵰鸮、貓頭鷹均為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2012年2月27日,被告人許某被刑事拘留,后于同年3月9日被批準逮捕。到案后,被告人許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非法獵捕珍貴野生動物罪怎么判
檢察機關遂以非法獵捕、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將被告人許某公訴至法院。
法院經過審理,一審以非法獵捕、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被告人許某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20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許某不服一審判決,遂上訴至河南省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
三門峽中院審理后認為,上訴人許某非法獵捕、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鵰鸮8只,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獵捕、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因此,三門峽中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