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騙收買并強迫女子賣淫
2007年至2008年6月,為謀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貴州籍農(nóng)民敖某1、敖某2、敖某3等人以介紹工作為名拐騙、收買20多名外地婦女到浙江省東陽市敖某1經(jīng)營的美容店賣淫,其中包括一名未滿14周歲少女。據(jù)悉,被告人敖某1等人拍裸照、強迫簽合同、毆打等威脅強迫手段強迫這些女性從事賣淫活動,并多次強奸被拐賣女性。2008年6月,妻子一名女子逃脫后向公安機關報案。
賣淫類犯罪如何定罪量刑
2010年7月28日,浙江省金華市中級法院經(jīng)過審理,一審以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收買被拐賣婦女罪、拐賣婦女罪、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等判處被告人敖某1等14人死刑、無期徒刑及十五年至三年半有期徒刑不等。
一審后判決后,被告人敖某1、敖某3、敖某2、朱曉峰不服,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浙江省檢察院公訴三處助理檢察員蔡某等人向浙江省高級法院提出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意見。
2011年8月31日,浙江省高級法院采納了蔡某等人提出的出庭意見,終審裁定駁回敖某1等人上訴,維持原判。
201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復核敖某1死刑時,認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但依法不需要立即執(zhí)行死刑,遂發(fā)回浙江省高級法院重審。
2012年8月7日,浙江省高級法院重審后,依法將敖某1判處死刑改為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