爬墻入校園教室內(nèi)傷人
朱某伙同他人于2011年11月27日晚,爬墻進入廣西富川瑤族縣某鎮(zhèn)一學校校園內(nèi),將正在教室上自習的陳某一頓狂打,并用匕首將其后背捅傷后逃走,陳某的傷勢為輕傷。案發(fā)幾天后,朱某主動投案,因被害人傷情鑒定結果尚未出來故其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怎料,鑒定結果出來,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朱某卻未能歸案,后于2012年10月被抓獲。
故意傷害罪如何定罪量刑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富川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朱某結伙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朱某持管制刀具傷害未成年人,依法應當予以嚴懲。被告人朱某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依法應當從輕處罰;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并當庭認罪;通過其家屬積極賠償被害人全部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均可酌情從輕處罰。
最終,法院一審以犯故意傷害罪,依法判處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