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購買炸藥欲用于挖煤
2006年12月,在被告人周兆銀的委托下,被告人黃祖萬從劉本宏處購買了57公斤炸藥,其中包括一件2號膨化硝銨炸藥、一件2號巖石乳化炸藥和3包零散炸藥,另外也購置了217發(fā)電雷管。所購置的炸藥和雷管被告人周兆銀主要打算用于修公路和非法挖煤使用。在交易炸藥的過程中,被告人黃祖萬也偷偷留下了其中的9公斤炸藥和10發(fā)電雷管,也打算用于自己非法挖煤。案發(fā)后,公安機關將所有的非法炸藥繳獲歸案。
重慶市云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此案。
私自購買爆炸物構成什么罪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周兆銀、黃祖萬違反法律規(guī)定,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許可,私自購買爆炸物的行為,構成了非法買賣爆炸物罪,依法應受刑罰處罰。鑒于被告人周兆銀、黃祖萬非法買賣的爆炸物有一部分是為了修公路,用于生產生活所需,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
法院判決被告人周兆銀、黃祖萬均構成非法買賣爆炸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