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車撞上電動車后逃逸
2008年12月13日晚,在上海市銀杏北區(qū)通道口處被告人程某駕駛的小型客車與羅先生所騎的電動自行車相撞,程某逃逸。此起交通事故導致羅先生和后座張小姐受傷。后因張小姐顱腦損傷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2008年12月14日,程某于次日向警方自首。
交通事故結(jié)論報告認為,根據(jù)程某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shù)標準的機動車,且未確保安全,疏忽大意,又在發(fā)生事故后逃逸。羅先生駕駛無牌號電動自行車載人行駛于機動車道內(nèi)。張小姐違章乘坐電動自行車后座等事實,認定三方在事故中均有過錯。其中,程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羅先生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張小姐承擔事故中其自身損害后果的次要責任。
交通肇事后自首能否從寬處罰
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程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律、法規(guī),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主要責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為已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其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減輕處罰。程某的親屬已代為賠償被害方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親屬諒解,可對其從寬處罰。
2009年4月23日,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1年半,緩刑1年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