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駕車釀成連環(huán)慘案
2007年12月31日16時左右,吳凱(被告人)酒后駕車沿沈陽市長青街由南向北行駛,在與一輛公交車追尾后,又先后撞倒騎自行車的男子代某,推著人力自行車行走的孫某,騎車人的佟某及其兒子王某,以及騎車人張某。事故造成代某頭部骨折,孫某失血性休克,右腎損傷,身體多處骨折,王某、張某當場死亡,佟某重傷被送往醫(yī)院后次日死亡。經(jīng)過血樣檢測,被告人酒精含量嚴重超標,屬醉酒狀態(tài)。通過對其所駕車輛的車速檢測,其時速為82公里,超出出事路段限定的時速70公里。
酒駕造成嚴重后果應如何定罪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吳凱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輛危害公共安全,違章駕駛,造成3人死亡2人受傷的嚴重后果,情節(jié)惡劣,應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
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判處被告人吳凱有期徒刑7年,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90余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