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視國法販賣槍支
2006年11月,南京市某期貨公司員工閻荃(被告人)從網(wǎng)上認(rèn)識出售槍支彈藥的孟強(qiáng)(網(wǎng)名冒易),并從他那購買一支仿“六四”式手槍和子彈若干發(fā),價格為1.3萬元。此前,2004年1月閻荃因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2006年2月因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2007年4月,閻荃向周偉倒賣一支仿“六四”式手槍,價格為1.5萬元。與女友王某認(rèn)識后,王某開始幫閻荃販賣槍支。
至2008年6月,閻荃以每支1萬余元的價格從孟強(qiáng)處購得仿“五四”式、仿“六四”式手槍21支、子彈126發(fā)。然后閻荃單獨或伙同王某、唐得勝將大部分槍支、彈藥倒賣,謀取非法利益。林文萍(被告人)知道了閻荃一伙買賣槍支后,當(dāng)起二道販子,從閻荃及其同伙唐得勝處買得槍支,再買給別人。閻荃共賣給林文萍槍支6支、子彈34發(fā)。林文萍倒賣后獲利近2萬元。案發(fā)后,閻荃、王麗華、林文萍等人被南京警方抓獲,并被訴至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非法買賣槍支的刑事責(zé)任
2009年8月5日,法院作出判決,以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判處閻荃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生。其余被告人分別被判處1年至11年零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相關(guān)被告人還被處相應(yīng)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