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煙大意引森林火災
2009年2月11日下午,江西省遂川縣農民陳森(被告人)與妻子帶著孩子去田里做農活。期間,陳森休息時將抽煙未熄滅的煙頭扔在茅草上,引燃茅草后火借風勢迅速蔓延,引發(fā)了一場森林火災。起火后陳森立即撲救并讓妻子叫人救火并向公安機關自首。經鑒定,過火有林地面積232畝,造成經濟損失78300元。陳森被訴至江西省遂川縣人民法院。
犯失火罪自首怎么量刑
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森因過失引發(fā)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232畝,其行為已構成失火罪,但情節(jié)較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陳森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因陳森的犯罪行為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的經濟損失78300元,依法應予以賠償。
2009年6月9日,江西省遂川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失火罪判處陳森其有期徒刑8個月,并在判決生效之日起2年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縣國營林場經濟損失78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