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瓷制造交通事故
2005年7月至2007年5月間,被告人尹某等人利用違章行駛車輛違章左轉彎、違章并線,采用故意踩剎車制造追尾事故或踩油門撞向違章車輛的方式,“碰瓷”來索要修理費。因該類事故由被害人負事故全部責任,被告人尹某等人先后在北京市通州區(qū)、朝陽區(qū)制造15起“碰瓷事故,非法獲利四萬余元。
碰瓷可判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尹某等人無視國法,為非法獲利,結伙在繁忙的道路上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雖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業(yè)已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尹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被告人于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李某等三人分別獲刑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和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