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糾紛放火燒工棚
2008年12月4日凌晨1點左右,被告人廣東省新豐縣黃礤鎮(zhèn)茶洞村的黃繼成、黃耀明、黃冬敬、黃輝球、黃權否、黃坤效等人因前一天與本村瓷泥場的負責人黃某某協商解決經濟糾紛未果,于是按照前一天幾人的計劃,拿著事先買來的汽油,來到黃某某所在的瓷泥場。在喊了幾聲要燒工棚但人還沒出來時,黃耀全就把汽油都灑到工棚上,由黃繼成點著了火,然后六被告逃走。這把火燒毀了工棚里了物品,里面的韓某、代某夫婦二人中的韓某被燒成重傷、代某被燒成輕傷。
放火危害公共安全怎么處罰
2009年6月16日,廣東省新豐縣人民法院對此放火案作出一審宣判,以放火罪判處被告人黃繼成、黃耀明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判處被告人黃冬敬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判處被告人黃輝球有期徒刑六年;判處被告人黃權否、黃坤效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