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里多年矛盾遭報復
被告人彭湖北與原告彭帶娣系鄰居,20年前,因為被告人彭湖北欠彭帶娣1500元未還,彭帶娣便住在被告人彭湖北家房子里。自2006年開始,被告人彭湖北多次要求彭帶娣搬出去,雙方為此發(fā)生矛盾。
2008年12月19日凌晨,被告人彭湖北點燃彭帶娣屋子旁的液化氣罐,使其屋內(nèi)著火。被告人彭湖北因害怕火勢殃及自己的房屋和燒死彭帶娣,于是通過敲打床板的方式使彭帶娣驚醒,且自己積極救火,未造成人員傷亡。大火燒毀房屋一間以及放置在該屋內(nèi)的財產(chǎn),造成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彭帶娣、彭伍生財產(chǎn)損失10494.5元。
犯放火罪如何追究刑事責任
湖南省祁東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彭湖北因與被害人彭帶娣存在矛盾,本可尋求合理合法途徑予以解決,但卻采取故意放火的手段燒毀他人房屋,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gòu)成放火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彭湖北放火致使彭帶娣、彭伍生財產(chǎn)損失10,4943.5元,也應依法予以賠償。同時認為,被告人彭湖北在放火后能積極參與救火,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并在案發(fā)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2009年8月3日,湖南省祁東縣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彭湖北犯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判令彭湖北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彭帶娣、彭伍生財產(chǎn)損失10,494.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