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他人證件買車肇事后逃逸
被告人崔某向被告人劉某借了身份證給自己購買了小貨車并辦理了車輛登記手續(xù)。2006年2月21日晚11點左右,崔某無證駕駛該小貨車行駛至齊河縣永鋒鋼鐵廠中門路段時與被害人石某的電動自行車相撞導致石某身亡。此起事故經(jīng)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齊河大隊鑒定為崔某全責。崔某逃逸后于2009年3月18日向公安機關自首。
此案起訴至山東省齊河縣人民法院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崔某、劉某共同連帶賠償其經(jīng)濟損失50余萬元。
交通肇事的賠償標準
法院審理后認為,劉某明知在公安部門辦理的車輛登記對外具有法律效力,亦明知作為車主有風險責任,仍向他人出借身份證,致使崔某購買的車輛登記后上路行駛,對事故的發(fā)生應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009年7月29日,法院對此交通肇事逃逸案作出判決,判處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三年,判處劉某同崔某連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各項經(jīng)濟損失50余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