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排污引發(fā)污染
2009年4月,山東臨沂億鑫化工有限公司在未取得中國國家農業(yè)部頒發(fā)的生產許可證、產品批準文號,未辦理工商、環(huán)保等手續(xù)的情況下,明知阿散酸產生的廢水含有毒物質,卻非法生產阿散酸。在生產過程中,該公司將產生的大量含砷有毒廢水排放在一處蓄意隱藏的污水池(池底作防滲處理)存放。2009年7月20日、23日深夜,公司負責人于皓為了節(jié)省處理污水費用,趁當?shù)亟涤?,附近一河流水量增加之際,指使生產廠長許長賢、員工于宗友,用水泵將含砷量超標2.7254萬倍的生產廢水排放到南涑河中,致使南涑河嚴重污染。2009年9月1日,山東省臨沂市羅莊區(qū)檢察院對造成臨沂南涑河砷化物超標嚴重水污染事件的責任人于皓、許長賢、于宗友提起公訴。
山東省臨沂市羅莊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于皓等人明知阿散酸產生的廢水含有毒物質,仍然將生產廢水直接排入河中,并且造成了嚴重后果,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且其生產阿散酸未獲得相應生產許可證、產品批準文號。也沒有辦理工商、環(huán)保等手續(xù),屬于非法經營。
犯非法經營罪的量刑標準
法院以犯有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億鑫化工有限公司負責人于皓有期徒刑11年,以犯有非法經營罪判處于皓有期徒刑5年,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5年,罰金50萬元人民幣;許長賢、于宗友則分別被以犯有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5年。同時,法院支持了檢察機關提起的刑事附帶民訴訟請求,判決三被告共同賠償國家經濟損失3714萬元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