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人在公路上制造事故
2009年3月5日晚,被告人僧某、羅某、王某、趙某、張某五人經(jīng)預(yù)謀和分工,決定在公路上“碰瓷”詐司機的錢。于是,五被告人在霍高速惠濟站處,由王某和趙某在路邊故意制造三輪車出事故的假象,僧某則駕車將被害人閆某的貨車擠到逆行車道上,再由羅某和張某駕車與閆某的車相撞,制造了交通事故。當閆某準備賠償羅某和張某4000元修車費時,因交警認為事故存在疑點,經(jīng)鄭州市公安局惠濟分局偵查,發(fā)現(xiàn)了事故的真相。
碰瓷事故會追究刑事責任嗎
河南省鄭州市惠濟區(qū)人民檢察院認為,5被告人為非法獲利,在明知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會發(fā)生危及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財產(chǎn)安全的情況下,仍在夜間使用機動車制造交通事故,雖未造成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應(yīng)依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這是鄭州市檢察部門首次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對“碰瓷”者追究刑事責任。
2009年11月5日,法院一審判決,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僧某、羅某、王某、趙某、張某3年半至10個月不等的刑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