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罰中的罰金是什么
罰金是指人民法院在處理刑事案件時,強制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內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量金錢的刑罰方法。
罰金是一種附加刑,可以和其他主刑合并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罰金刑主要適用于那些出于貪財動機而違法取利的犯罪。
根據《刑法》第52條的規(guī)定: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jié)決定罰金數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2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犯罪情節(jié),如違法所得數額、造成損失的大小等,并綜合考慮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能力,依法判處罰金。刑法沒有明確規(guī)定罰金數額標準的,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于一千元。
對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判處罰金,但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于五百元。
二、罰金的繳納方式有哪些
根據修訂的刑法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罰金的繳納方式如下:
(一)、自動繳納。
這是指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犯罪分子能夠按時、自覺、主動地繳納全部罰金。自動繳納是實現罰金的最主要方式。犯罪分子的親屬自愿代替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也應當允許。如果被判處主刑,這種悔罪表現可作為減刑的情節(jié)適當考慮。
(二)、強制繳納。
這是指人民法院規(guī)定的繳納期限屆滿,有繳納能力的犯罪分子不繳納或不足額繳納罰金,人民法院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強制犯罪分子繳納。
強制繳納措施有查封、變賣財產、凍結存款、扣留收入等。筆者認為,對有繳納能力、期滿未繳納罰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采取強制措施、變賣其財產或執(zhí)行其錢款時,也應當扣除其拖延履行這部分罰金的利息,利息可以按同期銀行存款利率計算。
只有如此,才能給拖延罰金繳納的犯罪分子以應有的懲處。另外,拖延繳納會給司法機關罰金刑的執(zhí)行增加不必要的難度。
因此,對有繳納能力而不繳納罰金的犯罪分子,在懲罰力度上應當和一時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犯罪分子有所區(qū)別,否則,就會影響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自覺性和主動性,不利于罰金刑的執(zhí)行。
(三)、隨時繳納。
對于不能一性足額繳納罰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fā)現其有可以執(zhí)行的財產,應當隨時繳納。
這一方式有助于保證罰金刑的實現。繳納罰金,不受刑罰時效的限制,在任何時候都可能對被判處罰金的犯罪分子執(zhí)行罰金刑,從而更好地發(fā)揮罰金刑應有的懲罰作用。
(四)、減免繳納。
在判決生效后,由于無法抗拒的原因(天災人禍等等),按原判決數額繳納確有困難,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繳納。
減免繳納罰金必須具備幾個條件:
1、確有無法抗拒或者基于人道主義事由;
2、繳納原判決罰金確有困難;
3、須經犯罪分子本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申請;
4、經人民法院查證上述情況屬實。
只有同時具備這幾個條件,才能考慮減少或者免除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