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伙同他人九次盜竊電纜
被告人陳某、余某、廖某及同伙張某(另案出處理)從2007年8月至2009年11月在湖南省桃園縣漳江鎮(zhèn)、桃花源鎮(zhèn)、深水港鄉(xiāng)等地先后9次利用剪刀盜取HYA100×2×0.4型電纜共計600米,HYA200×2×0.4型電纜共計535米,給中國電信桃源分公司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15082元。盜竊活動中有6次為陳某單獨實施犯罪,其余3次盜竊活動,陳某是主犯,銷贓后,陳某獲利2500元;余某3次參與盜竊活動,得到贓款400元;參與2次盜竊活動的廖某,分得100元贓款。
從犯應(yīng)該怎么處罰
案發(fā)后檢察機關(guān)以盜竊罪講陳某、余某、廖某公訴至湖南省桃源縣人民法院。2010年5月12日,桃源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余某、廖某保沙的行為均已構(gòu)成盜竊罪;在共同犯罪中,陳某系主犯,余某、廖某系從犯;廖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陳某、余某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余某、廖某到案后能主動退賠,均酌情予以從輕處罰;陳某系累犯,依法予以從重處罰;三被告人對因其犯罪行為致使國家遭受的經(jīng)濟損失應(yīng)當(dāng)全額賠償并上繳國庫。
最終,法院以盜竊罪一審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4年3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判處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9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3000元;對被告人廖某單處罰金3000元;三被告人共同賠償經(jīng)濟損失15082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