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沒收取保候審保證金的條件
取保候審保證金,是指公安機關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取保候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決定取保候審時,責令犯罪嫌疑人為保證其不妨礙、不逃避刑事訴訟活動而交納的一定數(shù)額的現(xiàn)金。
對取保候審保證金的沒收和退還,我國刑訴法都有明確、詳細的規(guī)定。對此,司法界對此認識也是一致的。
總而言之,從刑訴法規(guī)定及相關司法規(guī)定來看,對取保候審保證金的沒收,只是以是否違反取保候審規(guī)定為條件,并不以其他任何為條件。
取保候審保證金的是否沒收,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終是否被追究刑事責任無關。無任何法律法規(guī)或司法解釋規(guī)定沒收取保候審保證金須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責任為前提。
二、沒收取保候審保證金的手續(xù)
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在7日內向犯罪嫌疑人宣讀,并責令其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 捺指??;
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應當向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宣布,并要求其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的負責人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名或蓋章。
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屬、法定代理人、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注明。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 十六條有關規(guī)定,或者撤銷案件的,在解除取保候審的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保證金如數(shù)退還給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