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程序
逮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發(fā)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決定逮捕被告人也有兩種情況:
對于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認為需要逮捕被告人時,由辦案人員提交法院院長決定,對于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被告人的逮捕,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對于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時未予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法院認為符合逮捕條件應予逮捕的,也可以決定逮捕。
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由法院院長簽發(fā)《決定逮捕通知書》,通知公安機關執(zhí)行。如果是公訴案件,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人民法院決定逮捕被告人,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辦事。對于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因犯罪而需要逮捕的,應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許可、同意,才能決定逮捕。對于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因犯罪而需要逮捕的,應當按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
二、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程序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 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xù)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
需要提請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提請批準逮捕書》一式三份,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
審查公安機關、安全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刑事案件被告人為縣級以上人大代表時,經審查符合逮捕條件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報告并經許可后再辦理批捕手續(xù)。
辦理上級人大代表的案件,應當層報人大代表所屬人民代表大會同級的人民檢察院辦理。
辦理下級人大代表的案件,可以自行直接辦理,也可以委托人大代表所屬人民代表大會同級的人民檢察院辦理。
對于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決定或者批準逮捕,采取監(jiān)視居住、取保候審、拘傳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由人民檢察院執(zhí)行的,應當由縣級人民檢察院或上級人民檢察院委托縣級人民檢察院立即報告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